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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房屋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房屋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建委、房产局,各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

  玉树“4.14”地震发生后,给我省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灾难和损失,地震灾区各类房屋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损毁和破坏。为了尽快恢复地震灾区各类房屋建筑正常使用功能,进一步加强全省其他地区(除玉树州外,下同)各类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能力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令)及《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8号令),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抓好各类房屋建筑普查、评估、鉴定工作

  在抓好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同时,各地区近期要组织开展各类房屋建筑抗震能力的全面普查、评估、鉴定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卫生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医院和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城镇棚户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普查、评估、鉴定工作,制定加固实施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必要的抗震加固。各州(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普查、评估、鉴定结果于7月底前汇总报送我厅抗震办公室。

  二、房屋建筑的抗震鉴定及加固

  (一)各类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进行鉴定,经抗震鉴定需修复或者抗震加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修复或者抗震加固。

  (二)房屋建筑抗震鉴定和修复、加固设计以《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所规定的当地抗震设防标准为鉴定和设防目标。玉树地震灾区部分强震区的实际烈度大于现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对应的地震基本烈度的,应以国家地震局审定、发布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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