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安排运行时间长、设备老化、安全隐患突出,且水库除险加固已完成的项目。
(二)优先安排前期准备工作充分,且市(州)、县(市、区)积极性高,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快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 各地要积极筹措地方配套资金,项目单位要积极落实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确保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如期完成国家规划内改造项目的全部任务,按期验收。
第二十六条 增效扩容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更新改造机电设备、金属结构、送出工程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拨付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度直接支付到项目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商。
第五章 工程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原则上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并及时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的验收与绩效评价工作按照水利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增效扩容改造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总结工作;并对各地改造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管理以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配套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检查。省水利厅对全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
第三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管理以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配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具体指导、监督和检查。并负责省(部)级、市(州)级稽查、审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督促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