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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申报和批复文件应明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内设机构和主要组成人员。项目法人一般由6~10人组成,负责工程的建设管理。项目法人代表不得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技术负责人要具备水利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要具备助理会计师及以上职称。

  第十五条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各项目单位履行好项目法人职责。各项目法人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职责、管理制度、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确保改造项目在满足质量、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基础上如期完工。

  第十六条 增效扩容改造项目设备采购、监理、施工实行招标备案制。省直属单位的项目在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其它项目原则上要求在市(州)水利水电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若市(州)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单项合同达到下列规模之一的改造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200万元以上的施工;100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50万元以上的监理;或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低于以上标准的可适当简化程序。

  第十八条 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办理开工报告报审及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 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需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文件。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后方可交施工单位实施;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初步设计报告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资格资质合格、专业齐全的监理人员,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严格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二十二条 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法人应处理好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和水库运用、安全度汛的关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好相应措施。对改造前现状、改造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应留存必要的技术文件、影像资料作为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归档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资金计划与支付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央财政对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按改造后装机容量给予定额补助,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按一定比例进行配套。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时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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