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并参与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改造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 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初步设计和制定实施方案三个阶段。
第七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增效扩容改造项目规划的编制和上报,经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省水利厅审定。规划确需调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八条 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初步设计应根据水利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项目初步设计指导意见》(水电〔2011〕437号)文件的要求,以提高改造项目综合能效和安全性能,促进水资源综合利用,维护河流健康为目标,生态基流不得低于河段多年平均流量的10%;改造内容以机电设备更新改造为重点,选用经济合理的方案。
第十条 改造后单站装机容量3000千瓦以上项目(含3000千瓦)的初步设计报告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审查批复;3000千瓦以下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批复,并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市(州)组织审查有难度的,可报省厅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编制上报。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十三条 法人组建申请报告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