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凡在上述规定以外须施行手术,必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确保孕妇生命安全、符合伦理的前提下,经市级专家委员会讨论同意,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实施。
二、有关加强管理的要求
(一)各级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要高度认识加强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审批管理的重要性,充分认识此项措施是整治“两非”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和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并将有关制度落到实处。
(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实施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医疗机构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实施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开展此项手术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手术的医疗机构或经批准可以开展手术但违反上述规定开展手术的医疗机构或个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治理性别比失衡等的宣传教育。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把关,做好相关证明的出具工作。对违反规定出具证明的机构或个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各区县妇幼保健所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对有关医疗机构的业务管理和质量控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和有关情况,并对市民积极开展广泛、生动和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
本通知已经2012年第9次市卫生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有效期5年,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本局原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1:
准予人工终止中期妊娠(妊娠14-27周内)手术证明(样张)
姓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孕周: ________________
个人声明:本人已领取
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子女告知书》(2选1),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要求人工终止妊娠。
签字:_____________
经审核,________于______年___月___日领取了
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子女告知书》(2选1)(文书编号_____________),依据《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准予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