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章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2〕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章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章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章程管理,理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与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
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市本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 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批、审核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四条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或修改,或者由国有独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定或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制定或修改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公司股东(大)会或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意见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