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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12年度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除按照司法部《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公务员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务员离职后从业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

  本市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曾在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曾从事审判、检察工作满十年的法官、检察官;曾在立法和行政机关从事法制工作满十年的公务员;曾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满十年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或律师。

  (三)符合公证处业务拓展需要,曾在金融、航运等行业工作十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专业人员。

  四、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除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男性年龄为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年龄为五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经考核程序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六、拟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应当向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审查,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且为本机构所需要的人选,于2012年6月15日之前,由公证机构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推荐书。

  七、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对经公证机构推荐参加考核任职的人员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人选应当在本地区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完成初审、公示程序后,出具书面的初审意见,于2012年6月25日前上报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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