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除按照
司法部《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公务员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务员离职后从业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
本市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曾在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曾从事审判、检察工作满十年的法官、检察官;曾在立法和行政机关从事法制工作满十年的公务员;曾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满十年的公务员或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或律师。
(三)符合公证处业务拓展需要,曾在金融、航运等行业工作十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专业人员。
四、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除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男性年龄为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年龄为五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经考核程序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六、拟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应当向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审查,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且为本机构所需要的人选,于2012年6月15日之前,由公证机构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推荐书。
七、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对经公证机构推荐参加考核任职的人员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人选应当在本地区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完成初审、公示程序后,出具书面的初审意见,于2012年6月25日前上报至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