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12年度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司发公管〔2012〕9号)
各区县司法局、各公证处:
为贯彻落实
司法部《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12年度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司法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2012年度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12年7月11日
上海市2012年度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方案
为规范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的作用,根据
司法部《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做好2012年度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公证员考核任职,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于符合《
公证法》第
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按规定程序考核合格,可以任命为公证员,在公证机构专职从事公证业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遵循严格依法、总量控制、满足急需的原则,采用按年度集中考核任命的方式办理。
二、根据司法部关于2012年度经考核任职的公证员数量不得超过本年度新配备公证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的规定,经初步了解各公证处上报情况,今年上海拟通过考核任职公证员的名额确定为5人。具体分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