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在职人员。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能力,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实行实名制,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二)今年下半年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含外省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通知另发)。在自查的基础上,采取各市互查的方式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机构限期进行整改,关闭其身份认证锁,不允许承接新的代理业务,逾期仍达不到资格条件的,按相关的规定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外地进冀代理机构监管。外地进冀代理机构在我省承接业务之前,须经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备案(备案登记要件清单见附件2,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办理备案的人员应为该项目负责人或注册执业人员。备案后方可办理机构身份认证锁。单项备案身份认证锁开启时间为2个月,如代理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未完成,可申请延期关闭。
(四)进一步加强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严格执行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必须经所在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后,方可到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现场核查表见附件4)。外地代理机构在我省只能设立一个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后不再办理该机构进冀单项备案。外地分支机构必须参加我省组织的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如未达到相关资格要求,立即停止其在本省开展业务。
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建设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是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加强“两场联动”,引导、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和创先争优,完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省制定了统一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和量化评价标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企业、人员、项目数据库及共享机制,开发了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系统,初步实现了企业、人员、工程信息互联。
各市要以推行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为核心,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做好信用信息收集工作,并积极探索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形成信用信息动态化、公开化、实用化的良好局面。
附件: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