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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12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12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津粮市场〔2012〕16号)


各有农业区、县粮食局(粮办室):

  2012年夏粮收购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保护农民利益,规范粮食市场流通秩序,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2年夏粮和油菜籽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2〕89号)精神,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夏粮收购工作实际,市粮食局决定开展2012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市范围内从事夏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加工及转化企业。具体包括中央粮食企业、本地国有和民营粮食企业,以及跨区域收购粮食的外地企业等。

  二、检查内容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夏粮收购,有针对性地开展粮食收购市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粮食收购者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是否及时支付了售粮款、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按规定报送了收购统计表、是否存在人为设置障碍和地区封锁、阻碍粮食正常流通等情况。

  三、检查时间

  自7月1日夏粮收购开始后同步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检查时间自7月1日至8月底,为期2个月。市粮食局将组织人员,对重点地区进行督导巡查。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创新方式,加大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切实维护好夏粮收购市场秩序。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业务科室直接抓落实。同时,加强与价格、工商等部门及直属企业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粮食收购价格政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是认真开展检查。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制定检查方案,细化检查内容,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明确检查方式方法和工作要求,增强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遵循在地检查原则,对辖区内的所有粮食收购主体开展检查,建立检查工作档案,详实记载检查的时间、对象、结果以及处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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