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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政办〔201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日

  郑州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公正、客观地反映和评价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推动全市服务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74号)及我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考核对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为全市12个县(市、区)、开发区(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航空港区)及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二、基本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评价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设置综合指标和细分指标,便于参照比较,使评价更具客观性。
  (二)导向性原则。评价指标的选取主要使用增长变化情况和所占比重等相对指标,更多反映服务业发展的速度、质量和效益情况,从而促使我市服务业全面发展。
  (三)引导性原则。用科学有效的评价指标考核体系体现服务业发展战略意图,引导行业与市场主体的发展。
  (四)可操作性原则。选取各行业的共性指标,指标概念清晰明确,计量方式统一,既能反映实际情况,又便于比较优劣。
  三、组织实施
  (一)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服务业发展局会同市统计局等部门组织考核。
  (二)为保证全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为各级政府加快发展服务业提供决策参考依据,市统计局要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豫发〔2008〕10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组织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完善调查方法,有效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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