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厅关于两节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的通知
(吉卫函〔2011〕2号)
各市、州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
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和卫生技术人员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的大事,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对于营造和谐有序、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确保春节期间我省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万无一失,省卫生厅决定于2011年1月13日至1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及抽查主体
(一)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的组织工作及对各地区的抽查工作。
(二)各市(州)卫生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展生物安全检查,并负责本市(州)辖区内(含非卫生系统)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工作。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县(市、区)辖区内的所有生物安全实验室(含非卫生系统)的生物安全检查工作。
二、检查内容
按照《吉林省生物安全检查工作技术方案》及生物实验室四防安全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
三、检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机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和生产机构的与人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及相应管理部门。
四、检查方式
1、各地于2011年1月13日至1月19日组织对所辖区域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检报告。检查组将听取各地自检工作报告和抽检单位的生物安全工作情况汇报。
2、实地抽查,重点抽查县级医疗机构。
3、专家反馈检查结果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五、对存在问题的处理
各地卫生局负责督促所辖地区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整改,对没有在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及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组织专家复查合格后,准许其继续开展相关实验活动。对未按照要求备案及整改,擅自开展相关活动的,按照《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时间安排
检 查 组 | 日 期 | 预 检 地 区 | 检查组成员 |
第一组 | 1月20日--1月30日 | 长春 | 组长:刘宇赤组员:于 峰、王 慧 |
第二组 | 1月20日--1月30日 | 吉林延边长白山管委会 | 组长:李 科组员:于 峰、刘晓杰 |
第三组 | 1月20日--1月30日 | 四平辽源 | 组长:李 科组员:吴东林、王 巍 |
第四组 | 1月20日--1月30日 | 白山通化 | 组长:方赤光组员:杨修军、刘婧研 |
第五组 | 1月20日--1月30日 | 白城松原 | 组长:薄 萍组员:周剑惠、刘桂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