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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国寿保险村”活动的通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国寿保险村”活动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12〕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13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中国人寿在社会保障体系的职能作用,帮助农民增强应对意外伤害能力,更好地为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创建“国寿保险村”活动,现就创建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创建“国寿保险村”活动的重要意义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功能,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县87%的人口在农村,辖278个行政村、2146个村民小组,目前绝大多数村民没有参加保险。我县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有发生,农村抗御自然灾害和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不强,农民因病因灾返贫致贫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在我县农村社会保险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运用保险这种市场化、商业化的手段,开展“国寿保险村”创建活动,有利于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转移和补偿机制,进一步增强农业、农村、农民抵御自然灾害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的能力,健全农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四寿保险村”创建活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发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创建工作。

  二、“国寿保险村”创建活动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创建活动本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取得试点经验后,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实施。

  (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各乡镇选择1-2个经济状况较好、交通相对便利的村进行“国寿保险村”创建活动试点,在取得一定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广。

  (二)县政府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联合授牌。每年以县政府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名义,对纳入创建活动的村举行授牌仪式。被授牌的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村民的保险认知度普遍较高,保险意识较强,村委会与保险公司联手合作程度较高,配备有驻村保险宣传员和驻村保险服务员,在保险宣传、理赔服务及日常管理上,形成一套较为规范的运作模式,村民参保率达到一定比例,人均保费达到一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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