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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处理场等级评定和督导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处理场等级评定和督导检查的通知
(冀建城〔2012〕302号)


各设区市城管局(城管委、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等级评定的通知》(建城容函〔2012〕1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等级评定的通知》(冀建城〔2012〕207号)精神,经研究,我厅决定委托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聘请省内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全省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等级评定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和督导批次

  本次生活垃圾处理场等级评定和督导检查,分3批次进行。

  第一批:对设市城市2010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等级评定(已评定等级的除外);对上述城市已建成尚未投入使用或在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督导检查(项目名单见附件1);

  第二批:对设市城市2010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等级评定;对上述城市已建成尚未投入使用或在建的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督导检查(项目名单见附件2);

  第三批:对各县城2010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等级评定;对上述各县城已建成尚未投入使用或在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督导检查。项目名单见附件3。

  二、评定和督导时间

  第一批评定和督导时间为:5月21日至6月15日;

  第二批评定和督导时间为:6月25日至7月4日;

  第三批评定和督导时间初步定于8至10月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到达各设区市的具体时间和日程安排,由评定和督导专家组提前通知。

  三、有关事项

  (一)本次评定依据、评定内容、评定方式及相关要求按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等级评定的通知》执行。

  (二)请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安排专门人员,协调好所辖各市、县生活垃圾处理场等级评定和督导检查工作。生活垃圾处理场等级评定和督导专家组在该项工作中使用的交通工具,由各设区市主管部门予以保障。

  (三)开展生活垃圾处理场等级评定和督导检查是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具体举措,是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管理的关键环节,请各地予以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处理场的等级评定结果,将纳入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和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评选(复查)工作。

  四、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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