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性质、经济、功能布局、规模(人口、用地范围)规划,城市化程度;
(2)城市快速通道、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居住区道路、高架快速路、互通桥、大型桥梁、隧道规划;
(3)城市河道、湖泊、山体、绿地、树木规划;
(4)城市标志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临街高层建筑规划;
(5)城市历史文化景点、园林景区、自然景点、广场、商业区、居住区规划;
(6)城市年太阳辐射总量、年平均晴好天数、年平均日照时数、最大风速等。
4.2 城市照明现状及问题分析
4.2.1 功能照明现状及问题分析
(1)功能照明设施现状及问题分析;
(2)功能照明执行国家、省、市标准规范状况及问题分析;
(3)功能照明建设、管理、维护体制,资金来源及问题分析。
4.2.2 景观照明现状及问题分析
(1)景观照明设施现状及问题分析;
(2)景观照明执行国家、省、市标准规范状况及问题分析;
(3)景观照明建设、管理、维护体制,资金来源及问题分析。
4.2.3 城市照明特征分析
(1)城市道路亮度(照度)、均匀度、功率密度值(PLD)等指标值,亮灯率,设施完好率,装灯率,主、次干道架空线入地率、线网安全性;
(2)城市景观亮度(照度)、功率密度值(PLD)等指标值,色彩、光污染和眩光控制,设施完好率,线网安全性;
(3)节能措施实施,高效长寿光源、灯具、电器等节能成果的推广应用;
(4)城市照明的亮度与色彩的科学配置,市民夜间出行的安全与舒适度;
(5)城市照明控制网络和照明配电布置。
4.3 规划评审与实施
4.3.1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成果应组织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定稿,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再报请同级人大或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实施,以保证其合法性和连续性。
4.3.2 规划评价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城市照明总体构思可行性评价;
(2)节能和环保评价;
(3)城市照明规划可实施性和可持续性评价;
(4)规划的工程规模与投资。
4.3.3 规划实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近、远期城市照明设施整治、改造、建设方案、规模;
(2)项目执行时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