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架空线路入地与城市道路改造同步实施;
(6)建立健全城市照明智能化集中监控及管理系统;
(7)建立健全城市照明信息化平台及监管系统;
(8)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能耗统计考核监管系统。
2 规划内容
2.1 功能照明规划
2.1.1城市功能照明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城市照明相关标准规范,应根据城市近、远期总体规划及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与周边环境的性质,确定城市道路的照明等级,并绘制出功能照明分级图、表。
2.1.2 主要内容:
(1)城市功能照明的理念;
(2)功能照明分区、分级;
(3)亮度(照度)、均匀度、功率密度值(PLD)要求;
(4)光色(色温)、显色性、诱导性和眩光控制要求;
(5)节能控制、终端控制与集中控制系统要求;
(6)光源与灯具性能控制要求;
(7)悬挑长度与角度控制要求;
(8)杆高、杆距、杆型、和灯具选择原则;
(9)电源点、线路、线材及配电设施选择原则;
(10)设施防盗、灯杆编号等其他措施。
2.2 景观照明规划
2.2.1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城市照明相关标准规范,应根据城市自然、人文、历史等特征,标志性建筑、广场、河岸风光带、园林风景区、商业区等的分布和联系,构建点、线、面相结合、错落有致、明暗适宜、色调和谐、富有特色的城市景观照明总体框架,并绘制出景观照明总体框架图、亮度分级图、光色分布图等。
2.2.2 主要内容:
(1)城市景观照明的理念;
(2)景观照明总体布局及分区、分级;
(3)城市景观中轴线、天际线、水际线的确定;
(4)光色分布、亮度(照度)、功率密度值(PLD)要求;
(5)节能控制、终端控制与集中控制系统要求;
(6)光源与灯具性能控制要求;
(7)眩光及光污染控制要求;
(8)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公园、城市雕塑、桥梁、隧道、江岸风光带、山体等各类景观照明节点照明要求;
(9)城市标志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要求;
(10)广告、标牌、橱窗等其他照明要求。
2.3 配电和控制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