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成立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明确辖区卫生院、学校、民政等单位分工,协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传染病加以控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各类科技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要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及救助管理场所的被救助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民政部门要按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基本生活和医疗救助。人力社保和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并支付相关诊疗费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监管,确保抗结核药品的质量。文化、广电、《酉阳报》社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体系。加强县、乡镇、村(社)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全县各级各类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肺结核患者的疫情报告工作,并将其转诊至指定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我县暂定县结防所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人员培训、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督导检查、防控技术指导、社会学评价、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