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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问责工作的实施意见

  (九)建立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内部监督机制。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坚持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的原则,对职责履行和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要建立本部门、本单位相关内设机构的协同工作机制,在日常工作中及时查找、发现和解决问题。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既要追究个人的责任,又要查找管理上的责任;对反复出现的问题,要认真查找制度上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十)深入实施政府绩效管理工作。政府绩效管理机构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修订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改进管理方法,着力提升政府绩效管理的职责、结果和标杆导向作用,引导和激励各政府部门、单位围绕新战略实施履行职责、争先创优。具有行政管理职责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单位,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履职绩效计划和报告,接受公众评议和监督。对绩效评估结果不达标、群众评价满意度低的单位,要列为重点监督对象,跟踪督办,限时整改。各部门、单位要根据绩效考评结果,采取措施,改进管理和服务,并向绩效管理机构反馈落实情况。

  (十一)加强对人员岗位履职尽责情况的考核。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坚持管人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把任务目标、岗位职责和公务员的实际履责情况结合起来,根据岗位职责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考核内容、标准和办法,建立分级分类公务员考核制度,做到考实绩、考实效,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大力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岗位能力和工作作风建设。

  (十二)加强警示教育。全市及各级政府部门、单位每年至少召开1次行政问责工作会议,通报行政问责工作开展情况,选择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深入剖析查找原因,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引以为戒;要突出领导、中层和重点岗位,采取风险提示、警示谈话等多种形式,引导、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从政行为。

  四、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十三)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各级监察机关和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发现管辖权限内的问责情形的,不论涉及哪一个单位、哪一个岗位、哪一级人员,都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问责,快查、快办,有责必究。对行政问责案件多发,或者同一类问责案件反复发生的单位,同级监察机关要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对具有典型性、影响大的问责案件,要及时进行通报,开展案例分析,发挥问责一人、教育一片的作用,推动相同或类似问题的有效防范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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