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强食品安全舆论宣传工作,建立与新闻媒体更为紧密的联系机制,适时开展食品安全新闻发布,加大食品安全正面宣传力度,彰显党和政府大力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决心和态度,引导社会客观、理性地看待食品安全问题,使人民群众更加理解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认真核查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和采取的措施。新闻单位要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专家和志愿者的作用,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科学消费,支持理性维权。
八、全面落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保障措施
(二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抓紧完成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尽快完成人员编制划转等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定期听取汇报,加强工作指导,确保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餐饮服务监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依法行政工作,多层次、多渠道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科学监管水平。
(二十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经费保障机制,把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保持与当地经济增长同步递增。重点加大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基层监管能力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的投入,并确保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市财政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统筹用于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组织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实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以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二十四)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失职渎职、监管不力等行为,使各项监管措施得到全面有效落实。严格落实“月履职、季考评、年考核”的动态考核办法。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定期巡视检查、考核考评等具体办法。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继续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开展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通报表彰;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通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推动我市食品安全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