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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五、加快构建全科医生的激励机制

  (二十一)规范全科医生服务费用的收取。一是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对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服务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制定。二是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支付。逐步调整诊疗服务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

  (二十二)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绩效工资分配总额中设立全科医生津贴,向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全科医生倾斜。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

  (二十三)完善鼓励全科医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补助政策。对到贫困县政府举办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参照国家有关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给予补助。对在人口稀少边远地区独立执业的全科医生,市、县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省级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给予倾斜。

  (二十四)拓宽全科医生的职业发展路径。鼓励各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特设岗位,招聘副高级执业医师以上或经过社会化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培养的全科医生(含省外培养)到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经过规范化培养并注册为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要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全科医生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具体职称评审办法,由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全科医生在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流动,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县乡联动管理试点。专科医生培养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的全科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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