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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

  (六)县级政府整体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相结合。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全部达到标准化建设合格以上标准是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前提之一,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是达到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的必要条件,两项评估同时进行,分别认定结果。

  三、督导评估对象、周期和时限

  (一)督导评估对象。省内县级政府(含农垦、森工总局下属管局,下同),具有直属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的市级教育局。

  (二)督导评估周期。从2012年起,利用5年至7年时间完成新一轮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三)督导评估时限。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黑龙江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2010-2020)》(黑教联〔2011〕22号)规定的时限,做好迎检工作的规划。

  四、督导评估标准

  依据《黑龙江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进行督导评估。

  五、督导评估程序和方法

  (一)督导评估程序。

  1.县级自评。县级政府根据本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开展自评,认真填报《县级政府教育工作基本情况登记表》,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自评报告上报市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2.市级复评。市级教育督导部门每年对所辖县级政府上报的自评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按计划开展过程性实地督导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强化具体指导,注重整改方式,跟踪复评效果,于每年5月底前将复评报告上报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3.省级评估验收。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根据县级自评和市级复评的结果及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程度,于每年6月至7月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和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进行评估认定。省级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定结果于当年8月底前上报国家教育督导团审核认定。两项评估工作的通报与认定于年底前完成。

  (二)督导评估的方法。督导评估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主要采取听取县级政府教育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教育方面的文件档案资料,核实有关数据和账目,了解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召开相关座谈会,对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方面、学校等进行问卷调查,深入各级各类学校进行实地检查等方法,全面了解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形成督导评估认定意见,并向县级政府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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