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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2]4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黑龙江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和《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完成首轮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基础上,启动新一轮督导评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导评估目的

  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是促进县级政府加快区域性教育事业发展,推进县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机制,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巩固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切实提高县级政府教育工作水平和各类学校教育质量,不断提升县域教育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督导评估原则

  (一)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督政的重点是督评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教育行为,同时,以县域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学前教育的督学结果为依据,评价县域教育综合水平。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督导评估的内容、程序、过程和结果要客观、公正、公开。

  (三)实效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督导评估以解决问题、促进发展、鼓励先进、激励后进为目的,督促和指导县级政府更好地推进县域教育改革发展。

  (四)规范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既要评估教育工作已达到的水平,也要依据评估对象原有基础和特点,进行纵向比较,注重进步、发展和特色,充分考虑进步幅度和提高程度,促进教育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发展提高。

  (五)过程性评估和终结性评估相结合。以县级自评和市级复查的过程性、专项性督导评估为主,注重在过程性督导评估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省级评估验收结果作为终结性评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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