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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2年苏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加强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对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的发电企业,撤销或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加大对除尘设施运行的监管,督促电力企业制定、提交烟气相关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和计划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努力使烟气排放达到新标准规定。加强对燃煤机组脱硫脱销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按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督促电力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开性。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一律扣减脱硫电价,其中对偷排、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部门协作。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要继续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坚决落实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交、移办制度,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项目审批(核准)与生产许可、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联合检查机制,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督促企业提高环境保护自律意识,规范自身环境行为,依法申报登记污染排放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实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要建立执法责任制,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行政不作为、包庇纵容违法企业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狠抓督办案件落实。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持续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排查不到位、整治进展缓慢,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要通报批评,并约谈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继续挂牌督办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落实责任,强化督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和处理的案件,将及时开展后督查;对整改落实不到位、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将实施区域限批。
  (四)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牢牢把握环保舆论宣传的主动权,既要敢于曝光环境违法问题,又要大力宣传各地、各部门为改善环境质量做出的艰辛努力,争取群众更多的理解支持。政府和企业要加强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定期发布社会关注的各类环境信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要建立环境信息的发布、公告制度,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准确公布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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