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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2年苏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2年苏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2〕12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12年苏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2012年苏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着力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要求,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污染减排重点行业执法监管,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努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有力推进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完成。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深入开展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为重点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查整治。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账。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六个一律”整治措施,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各地将辖区内全部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皮革鞣制、电镀企业名单、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清洁生产审核、应急预案编制等情况,于2012年6月15日前报送苏州市环保局,苏州市环保局将统一在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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