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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4.鼠疫。强化鼠疫防治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加强鼠疫防治机构、队伍及病例临床救治能力建设。加强鼠疫监测,完善《黑龙江省鼠疫监测方案》,并按照方案落实各项鼠疫监测任务。积极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加强鼠疫防治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5.布鲁氏菌病。加大人间、畜间布鲁氏菌病的监测力度。强化政府领导下多部门合作的防控机制。规范布鲁氏菌病患者治疗。合理宣传布鲁氏菌病防治知识,提高防治知识知晓率。

  (三)加强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人际传播等方式,在病区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活动,使地方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增强群众防病意识,促进形成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把地方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地方病防治指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制定本地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抓好组织实施。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履职尽责、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实现规划目标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卫生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预防治疗和监测评估工作。

  发改部门要将有利于病区综合防治的建设项目投资优先向病区倾斜,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教育、广电等部门要在卫生部门指导下,采取多种形式向病区群众普及地方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科技部门要积极为地方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碘盐加工和市场供应的监管,保证碘盐生产企业在国家规定的食盐加碘标准范围内,根据市场需求,生产不同含碘量的合格碘盐。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地方病病人实施医疗救助。

  财政部门要安排地方病防治所需必要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

  水利部门要将“十一五”期间尚未实施改水工程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加强对已建改水工程的管理,使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证正常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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