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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2]28号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2]28号文件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2]4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引导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工作对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意义。要围绕省委、省政府建设“八大经济区”、实施“十大工程”和发展“十大重点产业”的战略部署,紧密结合《黑龙江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2020年)》、《黑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做好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促进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

  二、强化政策措施,扎实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要加大支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强化政策引导,加大专利资助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和国际专利申请。积极推进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审议机制建立,各有关部门要对以使用财政及国有资金投入为主、涉及国有资产数额巨大或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审议工作,为项目规划、管理决策、技术研发和市场竞争提供参考,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服务,规避知识产权风险。

  三、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重要工作议程,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知识产权部门要会同发改、教育、科技、工信、财政、商务、工商、新闻出版等部门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长效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并指导落实相关工作。省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要尽快组织制定我省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28号文件的具体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提出具体的政策措施,并于2012年6月底前报省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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