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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2]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的征收补贴

  (一)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的1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9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分别支付货币补偿和补贴金额:

  1、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在1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10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2、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年、在2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9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1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

  3、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2年、在5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8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

  4、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5年、在10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6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4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

  5、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0年、在15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5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5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

  6、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5年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4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6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

  (三)房屋征收部门应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就征收公房补贴订立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直管公房承租人重新购买房屋的,价款中相当于征收公房补贴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二、关于征收住宅房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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