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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管理的通知

  牵引业户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道路牵引经营许可证实行有效期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

  道路牵引经营许可证由市运输管理处统一印制并编号。

  (三)到期延续

  牵引业户应当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市运输管理处办理延续手续。

  (四)变更申请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业户需要变更名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五)歇业申请

  牵引业户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市运输管理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三、经营管理

  (一)牵引业户应当将道路经营许可证件、收费标准、服务项目悬挂在业务室的醒目位置。

  (二)牵引业户应当严格执行市交通港口局制定的行业服务规范,在施行牵引行为时,使用统一的《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单》;牵引业户应当做好牵引车辆的登记台账。《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单》的样式由行业专业委员会制定。

  (三)牵引业户不得安排牵引车辆从事超越该车最大牵引吨位的牵引作业。

  (四)牵引业户应当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收费的有关规定。

  (五)牵引业户应当配备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和单位监控信息系统,并按照规定发送营运数据。

  (六)牵引业户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运输管理处及时、如实报送统计资料。

  (七)牵引业户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牵引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牵引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牵引业户的安全牵引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物质保障责任、资金投入责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规章制度制定责任、教育培训责任、安全管理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牵引责任。

  (八)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牵引业户应当服从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四、车辆管理

  (一)牵引业户应当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自主选择经市、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汽车维修业户进行车辆维护作业;推荐到质量信誉考核为2A以上的汽车维修业户进行维护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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