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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实行信息报送考核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实行信息报送考核制度的通知
(吉府法〔2012〕7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近几年,全省政府法制信息报送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被国法办、省政府网站采用的信息数量逐年上升,质量不断提高,排名也有大幅提升,势头良好。为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提高信息报送质量、采用率和采用层次,充分调动和鼓励报送信息的积极性,根据工作实际,现就实行信息报送考核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考核实行积分制。以积分为量化标准,以评选信息报送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形式进行考核。每年考核一次,每季度通报一次。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到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实地考核。

  二、信息报送先进单位按照积分排名取前10名,先进个人按照积分排名取前20名。全年报送信息50条以上或被国法办和省政府网站、省政府法制信息网采用或转载30条以上的单位和信息员可以参加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三、被评为信息报送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由省政府法制办给予表彰。

  四、信息报送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作为每年评选全省政府法制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信息报送按照下列标准积分:

  (一)每上报1条信息积0.1分;

  (二)被省政府法制办信息网站采用1条信息,积1分;

  (三)被省政府网站采用1条信息,积2分;

  (四)被国务院法制办网站采用1条信息,积5分;

  (五)重复报送信息按1条积分;

  (六)被省级以上网站转载1条信息,积2分;

  (七)有信息化建设领导机构的积2分;

  (八)有专职信息员的,积2分,只有兼职的,积1分;

  (九)有信息采集报送程序的积2分;

  (十)县、市、州建立了自己网站的,积3分;县(市)区依托本级政府网站建立自己栏目的,积1分,没有的,不积分。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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