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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2、聘任期满后,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根据工作需要,商推荐单位、所在单位并征求本人意见后,决定是否续聘。

  3、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报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同意后解聘。对不履行职责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监督员的,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可以解聘。因工作变化,需要增减监督员的,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商推荐单位、所在单位并征求本人意见后,办理增减手续。凡不再担任监督员的,收回有关证件。

  第四条 监督员的监督内容

  监督员主要对本市水务(海洋)系统部门和行业的政风行风开展监督,重点是监督有关行政审批、政务(办事)公开、办事效率、服务态度、规范收费、清正廉洁等方面的情况。

  第五条 监督员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对本市水务(海洋)系统部门和行业的政风行风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本市水务(海洋)系统部门和行业对政风行风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但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2、参加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水务(海洋)系统政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有关单位的涉及政风行风建设的会议和活动,查阅有关资料,查看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3、直接向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反映有关问题;

  4、参加有关学习和培训,获取有关文件资料。

  (二)义务

  1、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2、在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政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深入调查了解本市水务(海洋)系统部门和行业的政风行风情况,参与情况综合分析研究,参加评议大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评议意见,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并对本市水务(海洋)系统部门和行业实施整改、落实服务承诺等情况实施监督;

  3、按要求参加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和市水务(海洋)系统政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的活动;

  4、遵章守纪,清正廉洁,保守秘密,自觉维护监督员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 监督员的监督方式

  (一)参加市水务(海洋)系统政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的集体调研、检查、评议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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