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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2.补助方式。实行竞争性分配机制,对高度重视、符合规划、组织得力的镇街,在建设项目上给予适当倾斜;对建设质量不合格,并拒不整改的项目,取消该项目补助资金;对验收合格的计划项目,必须经工程决算后方可拨款。

  (五)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管理,加大统筹力度,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专人负责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大公路建设巡查、现场管理力度,研究解决建设中的具体问题;区交委要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管理和指导,并积极鼓励各镇街统筹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对具体组织实施的镇街给予适当的政策和资金上的倾斜;区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建设及施工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公路建设的审批、建设过程管理、情况通报、竣(交)工验收制度,落实现场监理及情况反馈等各项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

  2.加强质监队伍建设。区交通主管部门和镇街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质监机构,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质量和安全监督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管理。

  3.加大审计监督和处罚力度。各建设单位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格审计监督。建设项目竣工后,须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后方能按合同拨付工程余款。各施工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服从指导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绝不允许因施工过程不规范和原材料不合格导致工程建设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发生。否则,视其情况给予停工整改、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一律清出我区交通工程建设市场。

  三、强化养护管理,提高通行水平

  (一)明确养护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有关规定,县道由区公路局负责养护,乡(村)道及乡(村)公路大中修和重大水毁工程由所在镇街(村)负责,并将乡(村)公路养护计划报区交委备案。区交通部门负责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监督。

  (二)落实养护人员。

  各镇街要成立养护管理机构,行政村要成立养护协会,其养护人员分别由镇街、村民委员会负责确定;建设项目所在行政村未成立养护协会的,该项目建设将不予验收,不予拨付补助资金。镇街养护管理机构负责筹集乡级公路养护资金并对日常养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村级公路养护协会负责收取村级公路养护资金并对日常养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3公里/人的标准,采取招投标形式选择、村民自愿报名养护或街镇、村委召开代表大会民主推荐等方式确定,具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心的专人进行养护,养护人员由所属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确定后报区交委备案。鼓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每年的养护管理计划向社会进行招投标确定乡村级公路承包单位,实行专业养护,并报区交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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