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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


  (五)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压缩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工业投资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压缩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质监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新的信贷支持。对未按规定淘汰压缩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当地政府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有关企业停止供电。

  三、完善配套政策,支持企业淘汰压缩落后和改造升级

  (一)加大相关政策的倾斜支持。对淘汰压缩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围填海计划指标、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促进其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对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自主创新、人才引进及培养、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创新等项目,相关财政资金给予优先支持。对积极淘汰压缩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

  (二)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钢铁企业为淘汰压缩落后产能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上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加计50%扣除;为淘汰压缩落后产能所购进的新设备,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实行加速折旧;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完善财税分配体制,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一)合理确定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对钢铁企业兼并重组造成地方税收跨市转移的,钢铁企业所在地区政府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由所在地财政部门牵头协商确定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方案,兼顾各方利益,妥善理顺地区间分配关系。实行并购重组的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超过上年一定比例的部分,连续3年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

  (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通过技改贴息、职工安置补助等方式,支持省属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对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可通过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注资支持。

  (三)执行国家关于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股权转让、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等方面给予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优惠;对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被重组企业原享受的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由重组企业予以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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