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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


  (四)强化钢铁企业的内部管理措施。各钢铁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压缩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积极采取措施主动淘汰压缩落后产能,推进工艺技术装备的大型化和现代化。切实加大环保投入,提高能源效率,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用。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延伸产业链条,拓展产业功能,突出先进产品在技术、质量和使用功能方面的优势,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

  二、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

  (一)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钢铁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考核办法。加大企业指标实际完成情况的检查甄别力度,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增加能耗高、污染重、装备水平低的企业运营成本,加快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企业产能。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收入按规定统筹用于淘汰压缩落后产能、节能减排等相关工作。

  (二)建立钢铁企业淘汰压缩落后产能的创新机制。参照清洁发展机制,在全省违规产能处理和淘汰压缩落后产能的基础上,结合日照钢铁精品基地项目建设,支持省内大中型钢铁企业从省内其他钢铁企业购买一定数量的产能指标,作为承担压缩产能的替代,通过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扶优限劣,保大压小,建立淘汰压缩落后工作的新机制。

  (三)强化项目监管。要严格执行新上钢铁项目一律报国家核准的有关规定,对所有新建和改造项目,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审批。未经国家批准严禁新建钢铁项目,严禁越权审批,坚决制止以淘汰落后产能等名义擅自建设钢铁项目。各市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辖区内钢铁项目建设监管责任,认真研究加强项目监管的措施和办法,坚决制止违规建设项目。

  (四)严格企业市场准入。质监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新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提供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核准文件,因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的企业或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对原有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规定执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禁止无证钢材进入建设工程和建筑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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