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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3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山东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试点方案》,确保完成淘汰压缩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山东省开展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11〕218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试点方案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8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推进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工作

  (一)落实中央淘汰落后产能奖补政策。贯彻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80号),提出钢铁行业计划淘汰且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以及计划淘汰的主要设备等,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资金分配方案,通过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加大对我省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的支持和奖励力度。

  (二)加大省级财政淘汰压缩钢铁落后产能奖补力度。根据我省制定的钢铁产业淘汰压缩落后产能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省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对完成淘汰压缩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按照“早退多补、迟退少补”的原则,兑现奖补政策。根据企业淘汰压缩落后产能实际完成情况,2012年至2015年省级安排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拆除淘汰落后设备、职工分流安置、转岗技能培训、企业转产、债务化解等相关支出。

  (三)建立完善市级财政配套支持政策。各市政府要统筹财力,积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淘汰压缩落后产能,与中央奖励资金、省级专项资金配套使用,确保完成地方淘汰压缩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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