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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切实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通知

  (五)建立古生物化石保护数据库。各重点古生物化石分布区所在地政府,要在国家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抓紧组织有关单位对已暴露、发掘和馆藏重点古生物化石进行分级、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健全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数据库,逐步建立完善登记建档制度。《条例》颁布前收藏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2013年年底前,到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建档,领取“收藏证”。《条例》颁布后依法发掘、流转获得重点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到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建档或作变更登记。

  (六)成立省级古生物专家委员会。参照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组建模式,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成立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组),为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决策和《条例》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四、履行职能,完善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制度

  (一)规范古生物化石发掘管理

  一是未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掘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内的化石和其他区域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未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掘国家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必须提交《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表》、《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发掘标本存放方案》、《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和《条例》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是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发掘单位资质及发掘单位上报的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外普通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进行严格初审或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对发掘方案进行批复或答复。对所批准的发掘活动所采掘的古生物化石及时进行接收,并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予以收藏。

  三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生物化石发掘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已发掘和暴露古生物化石的流失及破坏,对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要按照《条例》规定加强现场保护,及时逐级上报。

  (二)规范古生物化石标本的收藏管理

  重点古生物化石标本应存放在满足《条例》规定的收藏条件的收藏场所。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资格认定和审查工作,加强对收藏单位所收藏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监督检查,督促收藏单位加强档案的维护和管理,严格杜绝新发掘古生物化石交由不具备收藏资格的单位收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买卖应当在规定场所进行,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工商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实施。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转让、交换、赠与、捐赠等流通活动,要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各级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配合,对依法没收的古生物化石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及时移交给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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