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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切实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重点古生物化石产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保护职责,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具体包括:开展古生物化石资源调查,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编制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保护、上报新发现古生物化石及现场,组织做好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出入境等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古生物化石及其产地。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认真履行以上职责外,还要做好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的申请及变更审查、批准,新发掘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指定,公安、工商、海关等所移交的依法没收化石接收鉴定,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审查及批准、入境核查等。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发掘、非法买卖、非法出境古生物化石等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财政预算管理。

  各级工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买卖重点古生物化石行为。

  各级海关负责依法做好古生物化石的出入境管理。

  三、夯实基础,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一)开展古生物化石调查评估。济南、烟台、潍坊、泰安、莱芜、临沂、日照等重点古生物化石分布区所在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通过组织有关专业队伍,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古生物化石分布开展调查评估,以查明古生物化石的数量、类型、等级和主要分布范围。

  (二)编制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要求认真完成全省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各重点古生物化石分布区所在市要在2012年年底前,编制本地区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通过规划编制,明确保护对象、指导思想、规划目标、对策和措施。

  (三)完善古生物化石保护网络。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划定省级古生物化石重点保护区。各市要根据调查评估情况,对已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或地质公园性质及级别进行调整;对新发现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立相应级别的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地质公园。

  (四)清理完善古生物化石相关法规。各重点古生物化石分布区所在地政府,要对已有古生物化石保护地方法规制度进行认真清理,凡与《条例》相冲突、相违背的,要及时组织修改完善。省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工商、海关等部门,要根据《条例》要求制定古生物化石保护相关管理办法,完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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