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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4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1993年以来,我省高速公路从无到有,不断发展,截至2011年年底,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达4350公里,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的不断增多,高速公路保安全、保畅通的任务日益繁重,我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现行“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与高速公路全封闭、全贯通的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已不相适应,不利于公安机关在遇有恶劣天气、处理恶性交通事故、执行重要安保任务和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时的统一指挥调度,高速公路超速、超员、占道行驶等违法行为日益突出,长时间、长距离交通堵塞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不利于我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需要,省政府确定对我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管理体制

  省公安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和保畅通工作,对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及人员实行垂直管理,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及应急事件的处置以属地管理为主。根据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执法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管理机构。

  设区的市政府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不再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由原批准机关行文撤销。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问题仍纳入各级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总体框架,由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的应急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纳入相关市、县政府应急救援和紧急处置工作范围,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参与处置。

  二、人员移交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编制使用限额内从各市上划。截至2011年12月31日,各市从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编在岗且已进行公务员登记或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尚未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的人民警察(不含已达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省编办、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按有关规定办理人员移交手续,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移交完毕。其他人员不再列入移交范围,由当地负责妥善安置。移交期间,除需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外,所有人员一切关系冻结。体制调整后,根据编制和职位空缺情况,用3年时间,通过考录、公开遴选、选调等方式逐步补充警力。具体办法由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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