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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数据的;

  (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数据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数据需更改的。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更改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数据,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见证记录。

  更改后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七章 评价运用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在建筑业企业库、人员库和项目库中同步联动记录。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在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工程的招投标评分中占10%,其他工程参照执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纳入招投标评分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以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之日为准。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按联合体中最低评价认定。

  第四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与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相结合,具体办法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资质申报、诚信综合评价、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机构应予以通报,并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

  建筑施工企业经责令仍不申报处罚信息的,按评价标准加倍执行。

  第五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情况,纳入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评价实施单位不按规定程序评价、不按规定时限评价、评价情况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在全市予以通报。由此造成集中投诉或不良影响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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