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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百镇建设示范行动”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意见

  (七)优化机构设置。按照“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推进基层民主”的要求,科学界定示范镇政府职能,重点强化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允许示范镇在核定编制总数内,根据实际需要综合设置机构、配置工作人员;当示范镇镇区人口、经济总量达到一定规模后,可在全县(市、区)乡镇行政编制、事业编制总额不突破的前提下,适当增加示范镇的编制。市级以上开发区设在示范镇的,鼓励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与镇党委、政府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理顺示范镇条块关系,县直部门(包括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派驻机构既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又要配合示范镇党委、政府的统一协调,对其考核实行条块结合、以镇为主;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派驻单位须与镇党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办理;工作不力的,镇党委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省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省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推动示范镇发展的具体措施。各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县(市、区)和镇党委、政府是示范镇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在统筹县域发展中切实加大示范镇建设工作力度,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强化督促指导。省、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示范镇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建立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示范镇建设进展情况,加强现场督导,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建立考核机制。省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省直各有关部门,拟订示范镇建设年度工作目标,研究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制度,每年考评一次。建立示范镇建设动态管理制度,对工作进展不力、发展缓慢、连续2年考评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示范镇资格;对发展速度和综合实力位居前列的,适当增加资金补助额度,优先列入小城市培育试点范围。将示范镇建设及小城镇发展工作情况,纳入市、县两级党政领导班子科学发展观考核内容。2015年,省里对示范镇建设工作进行总评,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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