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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百镇建设示范行动”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意见

  (二)保障发展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中,应充分考虑示范镇发展需要,合理布局,统筹安排。支持示范镇探索集约用地的方式和途径,鼓励示范镇开展“旧房、旧村、旧厂”改造和荒地、废弃地开发利用,支持示范镇进行迁村并点、土地整理,省里优先安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和存量用地挖潜节约的土地,要优先保障示范镇重大项目和城镇发展建设需要。进一步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确保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规范流转。从2012年起,“十二五”期间省里每年为100个示范镇安排不少于5000亩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直接单列下达。

  (三)适度扩大财权。按照分税制的要求,本着积极支持示范镇发展的原则,探索建立新型财税分配机制,合理划分县、镇收支范围。对地方小税,原则上留给示范镇。同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为小城镇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在示范镇辖区内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社会抚养费等非税收入,现属市以下部分,除国家和省规定有明确用途外,要重点用于示范镇。

  (四)加大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示范镇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效引导资金回流,确保新增存款应按照规定的存贷比例在当地发放贷款。鼓励示范镇设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改善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融资服务。支持示范镇吸收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园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示范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示范镇重点建设项目发行企业债券。

  (五)加强资金扶持。按照“渠道不变、管理不乱、统筹安排”的原则,整合各级对于乡镇的城建、交通、水利、环保、民政、商贸、旅游等各类补助资金,重点向示范镇倾斜。从2012年起,省里每年安排10亿元的示范镇建设专项资金,市、县也要整合资金,集中投放,原则上按不低于省补助资金的规模进行配套,用于补助示范镇城乡规划、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

  (六)培养引进人才。加强示范镇人才培养、引进与交流工作,支持示范镇引进规划、建设、财经等专业技术人员,安排省、市、县三级有关部门、单位和高校专业技术人才到示范镇任职、挂职和交流互派锻炼。省里每年对示范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培训一次,两年内完成全省示范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轮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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