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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百镇建设示范行动”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意见

  (五)优化公共服务,发展小城镇社会事业。各级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对小城镇社会事业的投入,积极推进便民服务、文体活动、科技服务、社区服务等设施建设。示范镇要按照省级规范化标准,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有条件的可建设职业培训学校和乙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已在小城镇就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小城镇加快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把登记为城镇户口的农民和已在镇内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对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等权益的人员可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加强小城镇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创新完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医疗卫生、法律援助、社会治安等社会管理机制。加强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构建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社区自治组织和社区服务站为主体的社区管理组织架构,形成基本公共服务、居民互助服务、市场低偿服务三结合的社区服务体系,及时将落户城镇和办理居住证的农村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

  (六)健全体制机制,提高小城镇管理效能。示范镇要根据当地实际和发展需要,积极探索,合理配置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政府管理机制。调配和引进专业人员,突出加强规划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向示范镇延伸。搞好小城镇净化、绿化、亮化、美化,建立市政养护、园林管护、环卫保洁专业队伍,保持镇容镇貌整洁有序。在小城镇公共建筑、住宅小区、新型农村社区,推行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三、政策措施

  (一)实施扩权强镇。按照依法放权、高效便民、分类指导、权责一致的原则,赋予示范镇县级经济类项目核准、备案权和工程建设、市政设施、市容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权。规划、城建、城管、环保、水利等行政许可事项,可由县级部门在示范镇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工作人员就地办理;也可按照“统一签订委托协议、统一规范操作流程、统一组织业务培训、统一授牌授印”的要求,依法委托示范镇行使职权。非行政许可事项由县级部门直接交办给示范镇行使。权限下放后由示范镇收取的行政性规费县以下使用部分,由镇安排使用。县级审批权限内投资项目,由示范镇初审,报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批准;需上报国家、省、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示范镇初审,报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转报。所有下放、委托给示范镇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一律进入镇便民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县(市、区)政府要编制示范镇扩权事项目录,建立职责明确、权责对应的责任机制,确保扩权事项有效落实、规范运行。对示范镇的重大审批事项,县(市、区)政府应建立审批联动机制,实行“一事一议、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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