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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百镇建设示范行动”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意见


  (二)突出产业发展,增强小城镇经济实力。把发展实体经济、促进产业集聚作为示范镇发展的核心,根据地理区位、资源禀赋、历史沿革、经济基础等条件,明确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打造工业强镇、商贸重镇、旅游名镇。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着力发展特色产业,拉长产业链条,培育产业集群。高度重视发展现代农业,大力培育农林牧渔产品加工、仓储、物流、农业科技服务和信息传播等新兴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在示范镇集中建设发展产业园区,引导镇域内和周边乡镇的企业向园区集聚,承接大中城市产业转移。各市、县(市、区)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将适合在小城镇发展的产业项目,优先安排在示范镇。坚持园区与镇区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推动产城一体、镇园融合。优化产业发展环境,示范镇可享受省级经济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小城镇承载能力。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要求,建设与小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础设施,提倡和鼓励示范镇与周边乡镇共建共享。示范镇要加快完善路网、水网、电网,加强供气、供热、通讯、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镇域基础设施和环卫管理一体化。切实保护好山岭、河流、林地等自然景观和古建筑、老街巷、特色民居等人文景观,发掘和弘扬当地民居建筑风格,突出小城镇地域文化特色。精心设计建设或改造核心街区、重要建筑群、重点建筑物,努力建成一批小城镇建筑精品。鼓励示范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打造绿色低碳小城镇,营造宜居宜业的城镇环境。

  (四)扶持就业创业,扩大小城镇人口规模。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9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40号)精神,引导农村居民结合就业创业、旧村改造、迁村并点,自愿、就近到小城镇落户。鼓励小城镇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和服务业,支持驻地企业发展壮大,增加就业岗位,更多招收录用职工,与职工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使职工在小城镇落户安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城镇创业,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鼓励镇域及周边农村农民、城镇失业人员进镇经商办企业,鼓励农民在小城镇购房置业。鼓励在小城镇居住一定期限的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条件适合的登记常住户口。结合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加快乡镇驻地及周边村庄整体改造,建设小城镇住宅小区,将原村民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吸引镇域农民进镇落户。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应随其登记常住户口。已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的进镇农民和申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和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统筹城乡就业,将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纳入统一就业政策和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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