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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适用于:
  (一)循环经济技术应用项目建设

  包括: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源高效清洁利用及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应用;循环经济发展中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应用;固体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及废弃电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技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重大项目;污染物减排技术,主要包括污染物减量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项目、污染防治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的利用项目等;绿色再制造技术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清洁生产项目,主要包括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项目。
  (二)重点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建设项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海淀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年度行动计划中确定的工程项目;区政府确定的由本专项资金承担的项目。
  (三)循环经济建设相关工作
  包括:节能服务平台建设,主要包括开展能源审计、监测、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等;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包括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退出等;节约型小区、循环型园区建设。国家和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奖励;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奖励。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资金补助、贷款贴息和直接奖励。
  第七条 循环经济技术项目建设主要采用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项目申报单位可在两种方式中自愿选择。
  (一)资金补助
  项目补助金额根据投资额或者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除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外,每个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支付,项目周期不超过3年。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验收的企业项目,由企业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给予审核费用超过5万元部分3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高于10万元。
  (二)贷款贴息
  根据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建设和改造项目贷款合同(一年以上,含一年),按照贷款实际到位和支付利息情况,给予50-70%的贷款贴息。贴息额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期限2年,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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