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行规发〔2009〕20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海淀区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五月六日
海淀区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能源节约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努力实现我区“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北京市“十一五”时期能源发展及节能规划》、《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意见办法的通知》以及《海淀区“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要求, 在原海淀区促进环保产业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海淀区政府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纳入海淀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坚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主要采用评审制方式确定支持项目,同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资金适用范围及支持领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淀区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街道的社区居委会、乡镇的村委会以及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