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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文件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文件的实施意见
(海政发〔2009〕23号)


各有关单位:
  《海淀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金融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5月18日第10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六月三日

  海淀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金融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和《北京市关于金融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9〕7号),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力度,加快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和首都科技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积极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信贷支持区域经济增长

  (一)促进本区货币信贷规模稳定增长。鼓励银行机构不断创新信贷产品、拓宽信贷领域,加快贷款审批,保证信贷规模与经济增长相适应。搭建银企定期信息交流和融资对接平台,推动重点项目与银行信贷资金的直接对接。
  (二)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全面合作,保证政府投资重点项目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研究企业债、市政债、保险资金等产品支持政府投资项目的方式及途径。
  二、健全市场体系

  (三)深化中关村非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股份转让试点,为在此基础上逐步发展为全国统一监管下的场外交易市场做好服务。
  (四)加强与企业上市审批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加大对海淀区拟上市企业的服务支持力度。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库和专业辅导队伍,落实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办法,补助一批拟上市企业。
  (五)鼓励境内外交易所和清算、存托机构在我区设立代表处和办事机构,并促进其发展。
  (六)深化海淀区高新技术企业集合债券发行的试点工作,研究进行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发行工作的试点,促进债券市场发展。
  三、多种金融工具支持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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