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海政发〔2010〕29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4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配合我区医疗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做好相应服务保障工作,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正确的药品监管指导思想和科学监管理念,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监管与服务、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寓监管于服务,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政府药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建立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一)成立北京市海淀区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药品安全领导小组)
区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卫生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药监海淀分局局长、区政府办副主任担任。成员为以下单位的主管领导:区政府办、药监海淀分局、区卫生局、区公共委、区质监局、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公安海淀分局、区人口计生委、工商海淀分局、区城管监察大队、区环保局、区社会办、区农委、区新闻中心、区监察局,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
区药品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药监海淀分局,药监海淀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1.区药品安全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代表区政府对全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以下统称药品)安全情况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水平;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区药品安全状况,研究采取相应措施;支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建立健全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反应机制,并完善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