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支持高层次人才开展科技创新。通过申报,每年确定一批科技研发、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及重大产业化项目,经专家组评审,在享受《海淀区促进创业型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6号)等文件相应支持的基础上,分研发和产业化阶段,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负责人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载体建设。鼓励核心区重点产业领域的骨干企业组建博士后工作站和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集成行业高层次人才资源。对新组建的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并按实际进站人数每年给予人均最高5万元资金支持;对新组建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按照《海淀区促进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7号)相关条款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本章各条的资金支持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以奖励激励聚集人才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以政府奖励为主导的人才奖励体系,激发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热情。
(一)优先推荐为海淀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科研成果和经济效益的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家、北京市及海淀区有关人才奖项评选。
(二)奖励在核心区创新创业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对获得国家级人才奖项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获省(部)级人才奖项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对独立承担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获省(部)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同时获国家级和省(部)级奖项的,按最高奖项予以奖励。
(三)鼓励核心区企业为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予以相应奖励。
第二十一条 逐步完善高层次人才激励机制,激发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探索人力资本参与收入分配的政策,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等作为资本参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办法;鼓励企业对优秀高层次人才实施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政策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