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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完善柔性引才机制。鼓励企业采取短期聘用、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等柔性方式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对符合《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3〕29号)办理条件的,可为其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第十一条 探索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申报新方式。对核心区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在申报高级职称时,探索实行新的推荐评选模式。

  第十二条 探索构建高层次人才评价体系。逐步建立以企业和市场为主体、政府引导、社会组织公平参与,以业绩、能力、贡献、潜力等为主要标准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评价机制(具体落实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以资金支持聚集人才

  第十三条 支持高层次人才来核心区创业和工作。对在核心区创业和工作且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中关村“高聚工程”的高层次人才,核心区配套给予个人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以项目实施带动人才聚集。定期或不定期向海内外发布核心区实施的重大科技攻关专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重点产业化项目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信息,通过项目实施聚集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通过项目实施引进的具有竞争优势的高层次人才,经相关部门认定,给予个人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广泛开展与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猎头机构的合作,整体引进具备高端研发、产品试制、产业化运作能力及先进技术、管理、营销水平的一体化高层次人才团队。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经相关部门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以引进人才带动项目引进。定期或不定期向海内外发布核心区拟重点引进的高端项目目录及高层次人才需求信息,通过引进高层次人才引入高端项目。对高层次人才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且市场前景好的高端项目来核心区创业的,经专家组评审,给予高端项目100至6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高端项目实现产业化后,按照《海淀区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3号)相关条款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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