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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0〕24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9月20日第15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十月十日

  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为更好地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国家高端人才核心区建设,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人才发展高地,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09〕24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服务核心区建设为宗旨,以建设国家高端人才核心区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政策和资金支持为主导,以服务为保障,坚持高端引领、项目带动、统筹实施、以用为本的原则,逐步形成完善的人才服务体系,促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核心区聚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核心区范围内的“十百千工程”企业、重点企业和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中关村“高聚工程”人员在核心区创办的企业和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核心区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各自学科、技术领域做出过突出贡献或具有先进的科研开发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能力,符合核心区产业创新发展所需要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其重点对象是: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和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

  (三)近五年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和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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