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调有关专项考核单位,汇总各项考核情况;
(四)起草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的报告,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
(五)组织检查验收有关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整改情况;
(六)负责对全区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主要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的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转变政府职能情况;
(三)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情况;
(四)依法行政有关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情况;
(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七)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防御风险情况;
(八)强化行政行为监督制约情况;
(九)行政责任追究情况;
(十)依法行政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相关的情况。
第七条 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结合市政府依法行政年度考核要求和区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确定考核指标,调整、细化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符合区政府中心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考核每年组织一次,主要采取日常检查和年终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实施应当以有效的方式,及时、全面、客观的了解参加考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工作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考核需要安排抽查和专项检查。
第九条 考核一般采用计分制。具体各项考核指标的分值、计分办法、设置加分与减分机制等,由领导小组根据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确定。
第十条 考核应当注重各参加考核单位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方面的实际效果,坚持日常监督与年终评定相结合、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综合考核与专业考核相结合,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检查依法行政日常情况记录、统计数据;